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交易信息 > 询价公告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园区汇聚间UPS采购项目(二次)询价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17 10:48:50

一、采购项目名称:管委会园区汇聚间UPS采购项目(二次)

二、采购项目需求:

为保障深汕特别合作区政务公共网的网络安全,在市电断电后需为弱电间设备提供2小时以上续航,现需要采购6套20KVA高频一体化UPS 系统,并分别各配置1组65AH/384V蓄电池组。UPS主机选择单进单出的主机机型,采用单相电源接入。

(一)货物明细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1

20KVA高频一体化UPS系统+65AH/384V蓄电池组

6

拒绝进口

(二)具体技术要求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技术要求

1

 

20KVA高频一体化UPS系统+65AH/384V蓄电池组

 

1.1 UPS电源系统的物理性能

(1)环境要求

工作温度: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93%,无凝露。

满足北京地区的抗震要求。

贮存运输环境及机械条件:

温度:-25℃~+55℃(不含电池);

振动、冲击条件应符合GB/T 14715-93中5.3.2规定。

(2)外观、结构

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裂缝、变形等现象,表面涂覆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零件不应有锈

蚀及其他机械损伤。

开关操作应方便、灵活可靠。零部件紧固无松动。

说明功能的文字符号及功能显示应清晰端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本项目地面承重500kg,根据电池柜满载蓄电池计算重量约为320公斤,电池柜应安装承重架。

1.2 UPS电源系统的主要技术特点

(1)UPS主机必须为在线式双变换结构,确保电源的输出质量;输出端配置输出隔离变压器。

(2)UPS主机采用IGBT数字整流技术并具有无功功率补偿设计。

(3)UPS主机须能并机运行,并机负荷不均衡度<5%。请列出幷机运行需增加的材料和费用。

进出线方式为下进线下出线,列出UPS满足上述要求所需增加的配件及其费用。

(4)要求UPS主机在负载率大于25%时输入电流谐波分量(THDI)小于5%,列出UPS达到上述指标的解决方案、

工作原理、及各个负载率下的谐波分量数值(THDI)。

(5)噪声(距离设备1m处):<60dB(A)

(6)静态开关指标:

过载能力:100ms(10倍额定电流)

转换时间:<1ms

(7)操作简便的LCD显示器。具有参数、状态显示,UPS及电池的管理,参数设置,历史事件记录等。

(8)内置维护旁路。

1.3 UPS电源系统的电气性能

(1)输入指标

A. 频率额定值:50Hz

B. 电压额定值:220VAC(允许变动范围-15%~+10%)

C. 频率允许变动范围:±4%

D. 功率因数:≥0.95

E. 输入电流谐波成份:≤3%

F. 功率软启动

(2)输出指标:

A. 电压额定值:220V/380VAC(三相四线)

B. 电压可调范围:±5%

C. 频率额定值:50Hz

D. 电压精度:稳态时±1%

瞬态时±5%

E. 瞬态电压恢复时间:≤50ms

F. 频率精度:±0.1%(内同步)

G. 频率同步范围:±0.5Hz,±1Hz,±1.5Hz,±2Hz可调

H. 频率调节速率:0.1~1 Hz/s

I. 电压波形失真度:≤1%(线性负载)

≤3%(非线性负载)

(3)效率:≥90%

(4)续航▲:电池需为品牌电池,至少须保证UPS主机在6500W输出功率条件下工作2个小时的续航。

1.5 UPS电源系统的抗干扰性能

(1)传导干扰

在150KHz~30MHz频段内,系统电源线上的传导干扰电平应符合YD/T 983-1998中5.1表2中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干扰

在30~1000MHz频段内,系统的电磁辐射干扰电平应符合YD/T 983-1998中5.2表4中规定的限值。

(3)抗干扰性能要求

应符合YD/T 983-1998中7.3表9和续表9中规定的判断准则。

1.6 UPS电源系统的保护性能

(1)输出短路保护

输出负载短路时,UPS应立即自动关闭输出,同时发出声光告警。

(2)输出过载保护

输出负载超过UPS额定负载时,应发出声光告警;超出过载能力时,应转旁路供电。

(3)过温度保护

UPS机内运行温度过高时,发出声光告警并自动转为旁路供电。

(4)电池电压低保护

当UPS在电池逆变工作方式时,电池电压降至保护点时发出声光告警,停止供电。

(5)输出过、欠压保护

UPS输出电压超过设定过、欠电压值时,发出声光告警并转为旁路供电。

(6)风扇故障告警

风扇故障停止工作时,应发出声光告警。

1.7 抗雷击浪涌能力

UPS 耐雷电流等级分类及技术要求应符合YD/T944-2007 中4、5 的要求。

1.8 UPS电源系统的监控性能

UPS设备需配置环境监控终端卡,列出所需配件和费用。

(1)UPS 应具备RS232 或RS485/422 、IP、USB 标准通讯接口,并提供与通讯接口配套使用的通讯线缆和各种

告警信号输出端子。

(2)应提供UPS设备集中监控的协议软件及相关资料。

(3)对UPS设备监控内容:

遥测:交流输入电压,直流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输出频率,标示蓄电池电压,标示蓄电池温度。

遥信:同步/不同步状态,UPS主用/旁路供电,过载,蓄电池放电电压低,市电故障,整流器故障,逆变器故障,旁路故障。

1.9 UPS电源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1)绝缘电阻

UPS保护接地装置与金属外壳的接地螺钉间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其连接电阻应≤0.1Ω。

UPS的输入端、输出端对外壳施加500V直流电压时,绝缘电阻应>2MΩ。

(2)绝缘强度

UPS 的输入端、输出端对地施加50Hz、200OV 的交流电压1min 无击穿、无飞弧,漏电流小于10mA;或2820V直流

电压1min,无击穿、无飞弧,漏电流应小于1mA 。

(3)对地漏电流

UPS机壳对地的漏电流应≤3.5mA。

(4)可靠性要求

提供的UPS设备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10万小时。

(三)具体商务要求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1

设备运输

合同中所有的设备均须由中标人自行运往设备安装场所,不论设备从何处购置、采用何种方式运输,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相关费用。中标人应自行处理设备质量和数量短缺等问题。

2

响应时间

在保修期以内,接到用户通知时,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小时内上门服务,保证24小时不间断售后技术服务支持;修复时间:24小时。

3

质保要求

在保修期间非人为破坏,都应列入保修范围内。中标供应商须保证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备件和保养服务,当发生故障时,中标供应商须按质保期内同样的要求进行维修处理。

4

质保期限

3年原厂质保维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质保起始时间为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若UPS在6500W输出功率条件续航低于1.5小时,由中标方负责修理或更换在质保期结束前,由招标方中标方代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出现的任何缺陷由中标方负责修理或更换。超过质保期的机器设备实行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招标方有权要求中标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招标方承担,费用不高于市场平均标准。

5

中标方应保证所售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标准,并同时符合招标方要求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产品出厂期不早于供货日期前五个月,配套原厂服务通过原厂注册登记,标的物在到货现场前为未进保状态,否则由中标方根据招标方要求更换为满足此条件的产品。中标方应保证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交货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创富路文贞楼2栋深汕智研院



1.2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1.3签订合同后 30 天(日历日)内交货。

2

关于验收

2.1投标人货物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投标人提供产品保修文件。

3

关于违约

3.1中标人不能交货的,需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 %的违约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3.2中标人逾期交货的,将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4

关于付款

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付合同款项的30%;中标方完成供货、安装和调试,数量、参数与规格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能正常运行1个月后,经采购单位确认通过后支付合同款项的35%;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付合同款项的30%;3年质保期满后,经招标方和中标方共同完成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采购单位付合同款项的5%。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要提示

1.报价单内容按照统一模板填写(详看附件)

2.供应商报价为市场摸底,最终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3.本公告期限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1618日上午9:00至2021年6月27日下午6:00期间将报价单发送至以下两个邮箱:

深汕特别合作区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招采:zhaocai@ssscri.com

深汕特别合作区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财务:finance@ssscri.com

4.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报价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5.本询价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报价单位有义务在询价期间浏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招标有限公司官网(https://sszbdl.com/),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招标有限公司网上公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报价人。

、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

单位名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创富路文贞楼2栋2层南侧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18680662650

附件 深汕特别合作区XXXX项目报价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