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2022年3月23日,收到贵站提交的《关于深圳国家级远洋渔业基地-小漠渔港升级改造项目海洋环境调查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国家级远洋渔业基地-小漠渔港升级改造项目海洋环境调查”(项目编号:SSZB2022-ZC-FW-033)有关问题,我司会同采购人进行研究反馈,现函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招标文件中评分信息综合实力部分“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获取资质情况”的评分内容,将出具的数据、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的CNAS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详细内容以贵站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对检测机构来说,具备计量认证资质、取得计量认证法定地位,才能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是自愿申请的能力认可活动。CNAS实验室认可是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证明其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此CNAS作为能力认可,用于对投标人综合实力考察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认证、获取资质情况设置在评分信息中,并未将该项作为资格条件或技术、商务条件进行招标,因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冲突。
综上,贵站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贵站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投诉。
贵站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贵站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
此复。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工,1562225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