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2020年11月19日,收到贵所提交的《关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深汕特别合作区2020-2021年度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深汕特别合作区2020-2021年度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项目编号:SSZB-CGFW-2020-054)有关问题,我司已转由采购人进行研究反馈,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本项目着重要求投标人行政法律相关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要求,评分项中关于负责人的评分项具有倾向性,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详细内容以贵所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4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的具体评审内容为结合我区实际和项目需求而提出的,是对应评审因素的评审内容和得分条款,非资格门槛,体现了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不存在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存在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该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本项目评分项中关于主板律师承办行政诉讼、复议案件的要求过高,具有显著倾向性。
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详细内容以贵所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第5项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的具体评审内容为结合我区实际和项目需求而提出的,是对应评审因素的评审内容和得分条款,非资格门槛,体现了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不存在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不存在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该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本项目未安排述标环节,难以形成全面、客观的综合评标结果。
质疑事项内容概括如上,详细内容以贵所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该项目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未对述标进行明确规定和强制性安排。贵所提及的述标缺乏法律依据,且贵所提出的述标案例中引用的述标案例为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具备可比性。
该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贵所质疑事项1、2、3均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贵所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投诉。
贵所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贵所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
此复。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工,15622252516)